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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11370306004220000G/2018-00997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发布机构: 周村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: 政策解读

《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政策解读

发布日期: 2018-04-20 14:44:09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一、周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救助对象?

具有周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具备“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”三项条件的,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。

二、周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救助标准?

自2018年1月1日起,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执行。

1、基本生活标准,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,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。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.5倍;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500元/人·年。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,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.3倍。

2.照料护理标准,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,将指标分为三档:一档(全护理)、二档(半护理)、三档(全自理),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、1200元和600元。

三、周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程序?

1.申请程序。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(街道)提出书面申请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。

2.审核程序。镇(街道)受理申请后,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。对初审符合条件的,在申请人所在村(居)公示。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;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3.审批程序。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(街道)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,并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入户核实,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,在申请人所在村(社区)公布;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4.终止程序。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、失踪、死亡、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,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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